根据农村
集体土地所属范围的差异性,我们可以对其所有权进行细致划分,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个类型:
首先,村级农民集体拥有的集体
土地所有权便是其中最为基本且常见的形态。
此种所有权归属于全村农民共同拥有,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法人机构及其
法定代理人则被指定担任村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代表角色;
其次,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样也构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
此类所有权涵盖了全乡农民集体所共有的土地资源,通常情况下,这些土地会被乡属企业及事业单位所占用,但也有可能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进行实际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会由乡级人民政府代为管理,即由乡人民政府代替行使乡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最后,在行政村内部存在着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那些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
自农村实行大包干政策以来,大部分生产队已逐渐解散,部分地区则相应地建立了新的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