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为确保当事方具备合法的诉求权和
诉讼资格,需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
针对个人参与诉讼的情形,应提交其
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件或者户籍证明等,对于作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则需提供机构注册信息。
此外,为了支持
诉讼请求并提供足够的证明力,还需要提供以下关键性证据:
(1)与借款有关的合同、协议、
借条、
欠条及还款
承诺书等文件;
(2)若已经归还了所借之资金,须出具相应的收据或每一次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付款凭证。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