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继承过程中,遗产应当根据各子女之间的平等权利进行分配,而各
继承人若能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处理,亦可选择不受平均分配原则的限制。
然而,对于那些曾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
赡养协助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有权获得分配份额上的适当倾斜。
相反地,未曾尽到
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削减甚至完全不予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