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如下:
“
行为人实施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处罚;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接受
没收财产的惩罚: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2)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4)恶意
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