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读者们,当涉及到婚后由单方面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时,若
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他们自己子女的一种单独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理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然而,若婚后有任何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置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栋房屋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