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诉讼中的
房产分配事宜,首要任务便是明确房屋的性质,即确定其归属个人所有或为夫妻共有的属性。
对于一方在
结婚前独自购买并全额支付完毕房款的房屋,应当被视为购买者的
婚前财产,因此在
离婚之时,另一方不得对其提出任何所有权分割请求。
然而,对于在婚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另外,如果房屋系由双方父母
出资购买,且
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仅登记了某一方子女的名字,那么这处不动产将按照各方父母的
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