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
为了争夺财产而残忍地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其施加虐待行为,
情节严重者;
恶意
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
遗嘱,情节恶劣者;
通过
欺诈、威胁等手段迫使被继承人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者等等。
然而,对于后三种情形,若得到被继承人的宽容和谅解,则不会丧失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