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婚外情而引发的
离婚救济金
赔偿额度的依法设定,应当以具体产生的损失状况、双方
当事人的实际环境背景以及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作为主要依据。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因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诸如
重婚行为、与他人共
同居住生活、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子女、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那么在其
提出离婚诉求之际,有权向对方索取相应的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