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
强制拆迁问题,被
拆迁户首先应当立即拨打公安机关电话,同时注重搜集所有可能涉及
违法拆迁的重要
证据。
这有助于我们进一步通过信息公开渠道,收集到征收方在整个程序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
违规操作之处,从而能够有效地向征收方施压,为我们争取宝贵的时间,以便在后续的谈判或者
诉讼中掌握主导地位。
此举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三条。
根据该条款规定,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
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的特定条件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
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当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其二,如果
拆迁人选择申请
司法强拆,那么他们将会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