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判决结果前,
当事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未遭受拘捕或在拘捕之后需要变更
刑法执行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讯、
起诉及审判,要求其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缴纳
保释金并签署保释
承诺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循
传唤即刻到达的原则,同时不对其实施
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