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所拥有的自留地,他们基于自身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并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园艺性作物。
这批土地深受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厚爱,并依法分配给各户农民长期持有。
劳动者们须以个体身份行使这份自留地所带来的合法权利。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户农民所获得的自留地
使用权,其使用面积通常不会超过当地人均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