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之承担之一论。
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之明确规定,所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当事人必须遵循交纳
鉴定费用的原则。
与此同时,依照第十五条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需由双方当事人在事前就鉴定费用达成共识并予以预缴。
而对于卫生
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则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最后,若经鉴定确属医疗事故,则鉴定费用将由
医疗机构承担;
反之,若经鉴定未发现医疗事故,则鉴定费用将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