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
集体土地的
征收补偿费理应归属至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而地面上附着的各类物质以及青苗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则相应地分配给这些物质及其青苗的实际拥有者;
2.在涉及到对于原住户进行安置的过程中,如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安置责任时,
安置补助费应该直接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进行具体的管理与使用;
3.如果被
拆迁的居民希望能得到其他单位的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负责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
如果无需统一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将会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居民,或者在获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支付他们个人的保险费用;
4.任何要求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都必须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
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同时也
保证他们的长期生计有所保障;
5.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且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6.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内,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7.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