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强调的是,对于已经顺利执行完成的
赔偿协议,通常来说都是不容许任由
当事人随意地予以反悔的。
然而,若是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赋予了
可撤销的权利,那么他们便有权重新考虑和调整自己的决定。
实际上,如果一方借助
欺诈性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在未充分认识到其真实意愿和目的的情况下,做出了某些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被欺诈的一方,他们完全有资格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行为的申请。
近些年来,随着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日益猖獗,这种行为给广大民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
帮信罪”的
起诉人数已经跃升至所有
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三位(排在前面的两个
罪名分别是
危险驾驶罪以及
盗窃罪),成为了整个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链条上的首要罪名之一,几乎涵盖了从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到支付结算等各个关键环节。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
帮信犯罪”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广泛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具体而言,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工具,甚至直接参与“跑分”活动,充当电诈分子的同谋,并且所涉金额或者
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程度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面临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
尽管“帮信罪”的立法并入罪至今不过短短数年,但是利用网络技术协助他人实施
犯罪活动,已然成为
司法机关重点关注和严厉打击的领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