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于搬迁原因需要与
工伤员工
解约,但因为该工伤员工并不愿意前往外地继续工作,所以导致了
劳动合同的终止,这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
经济补偿金。
而且,基于工伤的严重程度,这位员工还有权享有一次性的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
赔偿。
以下是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合法地
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
如果其中一方,无论是
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想要提前结束这段
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交一份书面的通知;
或者,如果接受通知者同意的话,也可以选择在此基础上再额外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助以后,再进行劳动合同的终止。
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有:
1.如果劳动者生病或受伤,并且在规定的
医疗期后仍无法恢复工作能力,或者因为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原来的工作;
2.如果劳动者暂时不能适应原有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的机会,但是最终依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3.当然,最关键的是,当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这份合同已经无法按照当初预想的方式执行下去,此时应当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协商,如若未能就变更
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将采取协商后的停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