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拆迁补偿,主要包含以下三个主要途径:
首先,货币补偿形式。
这种形式主要是基于多种法定依据,专业评估机构针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全面专业的估价,最终得出理性多元的
补偿金额。
其次,
产权置换。
这种补偿方式又称之为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大致分为两种置换方式。
首先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其核心内容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专业机构对于被
拆迁人
房屋产权价值的精确评估,然后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作为等价交换,实现产权置换。
其次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这一方式主要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最后,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价和地价虚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的问题,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