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与
离婚判决书在性质上息息相关。
前者,系针对婚姻关系无法保持和谐状态的双方
当事人,因无法就
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其中一方便向法院提出本次争议的
诉讼请求;
而后者,则是由法院在顺利完成离婚案件审理流程之后,依据审理结果所撰写的正式文书。
该文书具有对夫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应,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
当夫妇双方在经过
诉讼程序后,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另一方便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