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之间在对于
补偿金的金额以及补偿方式、支付的具体日期;
关于用于交换
产权的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临时性的安置费用、搬迁时产生的费用负担情况、停产停业可能带来的
经济损失、搬迁的具体期限、过渡的方式以及期限等一系列重要事项上形成一致共识后签署的合同以下称为"
拆迁补偿协议"。
这也就意味着在双方法律主体的意志下达成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均予以认同及接受其所产生的法律义务。
一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过双方同意签订后,便立即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性,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修改或撤销该协议。
若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必须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并且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则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或者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指定的
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在
诉讼过程中,
拆迁人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
执行措施。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