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不予
批准逮捕的案件通常会有如下几类情况:
首先,
行为人所实施的
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未达到
犯罪标准者;
其次,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者;
再者,依据国家特赦令,其所犯罪行已经获得宽恕并免于
刑事处罚者;
此外,依照我国
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类型,但受害方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者;
最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无法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者;
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