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住宅
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方式,我们为您提供以下三种选择:
首先,
货币补偿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全面且专业的估值,从而得出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
补偿金额。
其次,
产权置换方式。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产权调换,具体来说,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
拆迁人的
房屋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后,再以新建房屋的
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第二种则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其核心思想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情况下,进行异地房产的置换。
最后,我们还为您准备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普遍偏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推出了这种将两者有机结合的补偿方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