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所具备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丧失继承权是一项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实施的民事制裁措施;
其次,它的适用范畴并没有任何特定的局限性,也就是说继承权丧失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的情况,同样也可以应用于
遗嘱继承中。
然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全面定义则是:
当
继承人存在
蓄意谋杀被继承人、为抢夺遗产而伤害或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恶劣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其继承权将被依法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