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为
贷款人提供保障。
具体而言,担保是由保
证人与贷款人通过书面协议来设立的,旨在确保在
借款人未能履行其
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能够按照事先达成的约定,自愿履行相应的债务并承担起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而在另一方面,
抵押则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将法律所允许转让给
债权人的财产的占有权提前保留下来,以此作为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至于
质押,它包含了
动产质押和
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其中,动产质押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
而权利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拥有的某种特定权利(如
股权、
知识产权等)出质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
《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
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