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农村地区,
拆迁补偿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
货币补偿:
此项补偿方式系基于不同的法定依据,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专业的估价准则,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科学评估,得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多元构成的
补偿金额;
2、
产权置换:
又称之为“
产权交换”或“产权互换”,依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分为以下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所拥有的
房屋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房产的
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土地价格虚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依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便诞生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