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严格规定,如果有人教唆或协助他人实施任何形式的
侵权行为,那么他将会与实际行动者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
连带责任。
然而,当涉及到教唆或协助那些缺乏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和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实施侵权行为时,他们应该承担直接而独立的侵犯性责任。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
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等同于承担所有的
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在选择连带
责任人作为最终
赔偿方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因此,相较于教唆或协助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言,教唆或协助那些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实施侵权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显然更为严重。
当然,如果这些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的
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
监护职责,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