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之后,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工伤等级鉴定以及劳动能力评估,以便确定劳动功能受损程度及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程度。
对于
工伤鉴定的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然而,劳动能力的鉴定则须由用人单位、遭受
工伤的员工本人或是他们的亲属,向辖属地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