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方在借款案后
欠款未偿还的情况,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协商解决、寻求调解、
申请支付令以及通过
诉讼手段来
追讨欠款。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第二条明确指出,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
证据。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并未载明
债权人身份的
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