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员工在分娩过程中遭遇难产状况时,其相应的
产假可额外延长15天;
若叠加多个新生儿生育情况,则每个新生婴儿出生后,该女员工的产后休养期限亦需据此予以累计增加15天;
此外,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女员工在生育或流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
医疗费用,将根据
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及标准进行核算,已参保的女员工,其相关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
而对于尚未参保的女员工,其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同时,在产假期间,女员工所应获得的
工资待遇也将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计算与发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