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何种原则来决定是否放弃
遗产继承问题,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
法规。
上述法令清清楚楚地指出,除非
继承人能在
继承之始就用
书面形式清晰表达出其愿意
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然后在在财产处置完成前签字确认,否则放弃继承的声明将不被认定为有效,其也因此无法获得该部分应继承的
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