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房产过程中,所有者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补偿金额应以
拆迁行为正式公布当天所处区域内同类物业的市价为基准,且不能低于这个市场价格。
其次,是对被拆迁者的搬迁费用和短期住宿
过渡费用进行相应补偿,被拆迁者既可以选择货币方式支付这些费用,也可以选择接受
房屋产权置换。
最后,是对因为拆迁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