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它无法脱离其所在的建筑物而单独转让或
抵押给他人,也无法在遗产中得到体现。
其次,以
农村户口为基本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被视为
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应当作为整个户内所有家庭成员的
共有财产对待。
当某个户内成员离世时,尽管户的存在不会因此消失,但这并不能意味着该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自动获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权利。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由全体家庭成员共享的,而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
最后,如果被
继承人所拥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那么他的继承人将无法单独
继承该宅基地的
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