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承担之
债务能否提前予以履行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履行期限可以针对
债务人本身之实际需要予以设定,亦或者是为了满足债权方的期待与收益而设计。
进一步言之,这些具有不同性质的履行期限,对于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1、对于这一类情形,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和约定,
债权人并不能滥用其权利,随意地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然而,如果债务人愿意放弃其所享有的期限利益,那么他们就有权在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主动履行债务。
2、在第二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但是,债务人却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债权人在期限到来之前接受给付。
3、最后,对于第三种情况而言,债务人同样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债权人在期限到来之前接受给付,而债权人也不能够请求债务人在期限到来之前履行债务。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
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