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政策,
劳动者若欲提起劳动仲裁,不得在异地进行。
例外情况仅限于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不同地区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则将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相关
仲裁机构对此案行使
管辖权。
若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则应由最先接受并处理此案的
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则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此外,对于尚未经过注册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
出资方、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即视为该用人单位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