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
拆迁方,您有权寻求以下方面的
经济赔偿:
首先是房屋价值的直接损失。
评估这部分损失需结合区位、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参照周边相同类型房产在市场上的平均售价。
其次是室内被掩埋物品和装饰装修所产生的损失。
在阐述
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中,原告有义务对
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提供充分的
证据支持。
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那么
举证责任将由被告承担。
因此,在面临拆迁之际,我们应该提前做好屋内物品的清点与记录工作。
如若未能及时完成此项工作,一旦遭遇强制拆除而无法举证,那么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所提出的
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对于日常生活用品的损失,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认定;
然而,若是涉及到古董、字画等珍贵文物,原告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物品在
强拆现场的存在及其具体价值。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朋友们:
在拆迁行动正式启动之后,如果有贵重物品,请务必尽快转移。
同时,还应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损失。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