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在自查中发现案件的主要情节存在模糊及
证据链条不完整等情况,或者该案件由于调查疏忽导致某个特定的审判罪行或同案
犯罪嫌疑人被忽略,那么就需要采取
补充侦查措施来填补上述缺失内容,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
另一方面,如果检察院发现在其手中掌握的案件资料中存在由于审查疏漏而遗漏的罪行或
同案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尽管这些内容并不涉及到对原定
起诉主张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
诉讼请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仍然有责任及时向审判机关提到并要求审议这些新发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审判过程中的证据链条以及诉求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