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当事人对
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异议,有权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根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他们的
近亲属以及用人单位若认为当地有关机构对他们提出的申请没有给予处理或者对于
工伤认定的决定结果持有异议,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详细规定,当个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自行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或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