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方无法
偿还贷款时,作为借款
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在承担了这一义务后,担保人有权向欠款方进行追索。
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若为连带
保证方式的
担保,即若
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状况,
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
证人提出债权请求,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
保证责任。
其次,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仅在债权人对
债务纠纷提
起诉讼且在
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无法清偿
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并进行还款。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