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房产征收过程中,相应的补偿款项主要包括:
1)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对被征收人临时
居住权的补偿;
3)因
拆迁而导致的损失补偿;
4)对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及其他植物的补偿;
5)对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6)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奖励。
各个地区的具体
征地补偿政策,是依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制定的。
拆迁
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
补偿金。
在征收土地时,应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
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也能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稳定的保障。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应对其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