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应当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
伪造信用卡数量达到五张但不超过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储的存款余额以及透支额度的总和,累计在二十万元人民币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数量在五十张至二百五十张之间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而对于伪造信用卡行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的数量超过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储的存款余额以及透支额度的总和,累计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数量超过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