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下,男子如若结缔了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作为伴侣,是可以进行
离婚程序的。
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中的选择权不仅涵盖了
结婚的自由,同时也囊括了
离婚的自由。
然而,对于这种特殊情况,
离婚手续需要以法定
诉讼程序进行,而不能简单的依靠双方协商或
协议离婚。
这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作为精神疾病患者,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必须由法院来裁决离婚事宜。
在此过程中,男方需准备好相关证件,例如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书以及
起诉书及其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且经调解无果,则会作出离婚判决。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
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对
家庭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问题
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