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若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存在
违法隐匿、非法转移、故意销毁、恶意浪费其与配偶双方
共有财产之恶劣行为,甚至意图通过
伪造不实的
债务凭证来侵吞对方合法
财产权益的情况下,那么在最终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该方予以相应的扣减或剥夺其应得份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