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借款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提
起诉讼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包含
身份证件、相关借款字据、收款收据、
债务催讨
欠条以及资金转账凭确认书、即时通讯记录以及
证人的书面
证言等等,所有这些都应当具备足够的可信度来证明实际存在的借贷
法律关系。
此外,支持您诉求的相关
证据类型还可能包括:
(1)
当事人的直接陈述;
(2)书面文件;
(3)实
物证据;
(4)音像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的口头证词;
(7)专家或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8)现场勘查笔录。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核实和验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它们才可以被视为确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