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如下情形,
当事人可依据上述原因请求法院批准对
抚养权进行变更并具有获胜的可能性:
即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因遭受
重大疾病困扰或身体受到
伤残而无法继续履行
抚养责任;
或者该方在履行抚养职责时未能尽职尽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又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且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