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并未对
离婚事宜作出明确的规定。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由相关组织协助调停,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对离婚案件展开审理,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若
事实证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批准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可能被视为感情破裂的确凿
证据:
1.因感情不和而
分居满两年,经人民法院调解仍无法挽回的,应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将予以批准离婚。
2.虽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满两年,但是若其中一方存在如下任一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将予以批准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
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若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离婚。
4.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若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