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在
结婚前以另一方名义购
买房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房屋将被视为属于对方所有。
为了
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
财产权益的保护,我国全面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对于
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等事项,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法登记后方能生效。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房地产这类特殊的不动产,其
产权归属应当依据
物权登记记录为准。
当一方为另一方购买房产时,尽管
购房者持有相关合同和票据,但其只享有债权性质的权利,而并非真正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