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订立的
遗嘱在法律容许的范畴之内,遗嘱人可依据自身实际需求任意更改。
关于遗嘱,这是遗嘱人生前所能合法地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的个人处置,且在遗嘱人离世之时即刻生效的
法律行为。
然而,
公证遗嘱则需通过公证的途径来进行任何修改。
若
当事人擅自改变经公证的遗嘱内容,那么此种变更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而公证之后的遗嘱将无法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
当遗嘱人在立下遗嘱之后,实施了与其遗嘱内容相悖的行为,这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条款的撤销。
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各份遗嘱之间的内容相互冲突,那么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