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案例中,
劳动者享受工伤
赔偿金和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两项权益是合法并可行的。
所谓的“工伤
赔偿金”,是指员工
因工负伤或者患
职业病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的相应补偿,旨在弥补患者身体上和工作能力受损方面的损失;
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则主要针对的是员工在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或终止其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时所应支付的补偿款项,这种补偿通常采用货币形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工伤赔偿金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均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但它们的性质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并不相同,因此,劳动者应当有权享受到这两种权益,且不受任何限制地兼得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