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可依据以下实际情况选择
退房事宜:
首先,倘若出现了
延期交房的问题,通常合约中会明确延迟交付房屋的退房期限为30日至90日之间不等。
若超出此期限,开发商仍未能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并请求退还双倍
定金,或者获得一定的房款利息补偿。
其次,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进行楼盘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如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完整的证件资料,则属于违规操作行为,尤其是当开发商在预售
商品房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再者,若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规划设计,这也将被视为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据此要求退房。
此外,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或者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也是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的重要原因之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