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
自首的定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已经进行了明确定义:
即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能够自动前往相关部门,并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才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因此,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自首的构成要素。
首先,必须是
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自行投案;
其次,必须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具体来说,以下四个方面可以作为参考:
1.在
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2.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罪行,则应视为自首。
3.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被判决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也应视为自首。
4.可以作为自首的对象包括: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等执法机构。
(2)犯罪者所在的工作单位。
(3)城市和农村的基层组织。
(4)上述单位中的相关负责人。
综上所述,
自首的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只有当犯罪者满足自首的所有必要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