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读大学期间父母拒绝提供学费的问题,虽然子女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但很可能会面临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结果。
在我国,父母对未成年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法定的
抚养责任。
当子女进入大学,即表示具有了十八岁的合法成年人身份,此时父母不再负有继续抚养的责任,无须承担子女读书及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若子女试图通过
诉讼途径争取学费和生活费,人民法院会经过充分调查后确认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拒绝其
诉讼请求,并强制其自行承担读书所需所有费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特定条件和期限的,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子女尚未成年,即
未满十八周岁。
其次,子女虽已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
最后,子女虽已成年,但由于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绝大多数大学生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范畴(天才神童除外)。
他们既不满足父母抚养的年龄条件,也不符合学历要求,因此无权要求父母支付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
在实际生活中,尽管许多成年大学生仍然依靠父母供养,但这更多地体现出父母在道义层面的自愿行为,而非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可以选择资助孩子上大学,也可以选择不资助。
作为成年大学生,应自觉培养自尊自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学会如何在社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成年大学生无需完全依赖父母,可通过“减、免、助、贷、奖”等多种方式完成学业,从而在自我拼搏的过程中实现个人价值。
当然,如果父母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愿意为子女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如资助其上大学乃至出国深造,这不仅符合人情伦理和传统习惯,同时也有助于子女安心学习,丰富知识储备,对此法律并不会予以干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