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便生育子女的现象被称为“未婚先孕”,而对于由此产生的
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
当事人有权进行协商,如未能达成共识,可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裁决。
依照于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同具备婚姻关系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对其进行侵害或歧视。
同时,不直接
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用。
此外,依据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
离婚案件中,若子女年龄不足两周岁,则应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主导原则;
若子女年满两周岁但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法院应尊重并考虑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